莱芜九龙大峡谷游览记
2024-11-08 00:39:00
道的最高境界:道法自然
道家将自然作为道的最高境界,故希言自然,将自然看成比道更高的东西。
“希言自然。故飘风不终朝,骤雨不终日。孰为此者?天地。天地尚不能久,而况于人乎?故从事于‘道’者,同于‘道’;‘德’者,同于‘德’;失者,同于失。同于‘道’者,‘道’亦乐得之;同于‘德’者,‘德’亦乐得之;同于失者,失亦乐得之。信不足焉,有不信焉。”
此处“希”为“大度形”,是说自然之大,乃万物之根,无时不有,无处不在。人只不过是自然之一物,至于天地也不过是自然之一物,天地尚且不能久长,而况人乎,故人在自然面前表现为有始有终。因此,从事于道者,道者同于道,德者同于德,失者同于失。同于道者,道亦乐得之;同于德者,德亦乐得之;同于失者,失亦乐得之。故曰“信不足焉,有不信焉”。
意思就是说,自然之大,道亦乐,得亦乐,失亦乐,即无所谓得失,无所谓道德,无所谓信与不信。一切皆自然。
老子又说: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‘道’,‘道’法自然。”在道家看来,人为万物之灵,为天演中最为进化之物,故言“道大,天大,地大,人亦大”,但是此“大”又向返回于“自然”,故曰: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”人视地为其母,而地以天为覆,故天生地,而天地人三材又以道而生,而道又以自然为师法。
可见,道家的自然观是一个完整的自然宇宙观。其次序是:宇宙(自然)——道(客观的规律)——天(太阳系)——地(地球万物生成)——人。
道家颠覆了任何社会层面的人性,人的所有行为都应以“自然”为最高境界,方可不离“道”,凡事应“自然而然”。
第一,“自然”的境界落实到行动上就是“无为”。“自”即“本身、自己、自我”之意;还具有“开始、起源”之意。“然”,指“如此、这样、那样”之意。“自然”,具有“天然,非人为”之意;也指“无穷变化的各种事物”,与“宇宙、物质、存在、客观实在”等范畴同义;还包括“不做作,不呆板,非勉强”之意;同时,还具有“当然”、“事物按其内部的规律发展变化,不受外界干预”之意,如“顺其自然”。
“自然”一词,在道家看来,就是各个事物自己按照自己的运动规律进行变易,故“自然者,道也”。任何其他事物皆不可强制,而应当顺其自然,故“无为”。无为是自然的必然结论,如有意而为,事物便不可能“自然而然”。
自然作为道家的最高境界,平等地对待万事万物,认为万事万物各有各自的变化规律,任何一物均不比另一物高级,各种事物都遵循一定的“道”在进行变化和发展,故不应将人的意志强加到其他事物之上,否则就会与“道”相悖,违反“自然”,违背规律,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。
“无为”就是顺万物之本性,不加以过多的干涉,故“无为”实者“大为”。老子曰:“万物作而弗始,生而弗有,为而弗恃,功成而弗居。夫唯弗居,是以不去。”也就是说,功成不居,而不居非真不居也,是不去也。“《论衡自然篇》曰:‘故无为之为大矣。本不求功,故其功立;本不求名,故其名成。’亦即此章‘夫唯不居,是以不去’也。”
如此看来,无为便具有特殊的涵义,即不做违反自然之事,而应顺其各自物性,顺其自然,实际上就是“大为”,而不是“小为”,小为即强为。
陈鼓应也说:“在一个社会生活上,老子要人发挥创造的动力,而不可伸展占有的冲动,‘生而不有,为而不恃,功成而弗居。’正是这个意思。‘生’、‘为’、‘功成’,正是要人去工作,去创建,去发挥主观的能动性,去贡献自己的力量,去成就大众的事业。‘生’和‘为’即是顺着自然的状况去发挥人类的努力。然而人类的努力所得来的成果,却不必擅据为己有。‘弗有’‘弗恃’‘弗居’,即是要消解一己的占有冲动。人类社会的争端的根源,就在于人人扩张一己的占有欲,因而老子极力阐扬‘有而不居’的精神。”
第二,在“自然”的境界上任何事物都是“齐一”的、平等的,但是按照“自然”本性,“自然”就是具有差异性的自然,因此,差异性和平等性都是自然的本性。
就人而言,一方面,老庄主张“人人平等”,是说任何一个作为自然的、最高境界的人都是一样的,无论什么人,或善或恶,或美或丑,或贵或贱,在最高意义上都是自然的产物,都是平等的,齐一的,都依照“道”而行,皆有生有灭;因而无寿无夭,无善无恶,无美无丑,无愚无智,无强无弱。
老子说过:“天下皆知美之为美,斯恶已;皆知善之为善,斯不善已。有无相生,难易相成,长短相形,高下相盈,音声相和,前后相随,恒也。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。”
“不尚贤,使民不争;不贵难得之货,使民不盗;不见可欲,使民心不乱。是以圣人之治,虚其心,实其腹,弱其志,强其骨。常使民无知无欲。使夫知者不敢为也。为无为,则无不治。”
“大道废,有仁义;智惠出,有大伪;六亲不和,有孝慈;国家昏乱,有忠臣。”
“绝圣弃智,民利百倍;绝仁弃义,民复孝慈;绝巧弃利,盗贼无有。此三者以为文不足。故令有所属:见素抱朴,少私寡欲,绝学无忧。”
“曲则全,枉则直,洼则盈,弊则新,少则得,多则或。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。不自见,故明;不自是,故彰;不自伐,故有功;不自矜,故长。夫唯不争,故天下莫能与之争。古之所谓‘曲则全’,岂虚言哉!诚全而归之。”
“大成若缺,其用不弊。大盈若冲,其用不穷。大直若屈,大巧若拙,大辩若讷。静胜躁,寒胜热。清静为天下正。”
“圣人常无心,以百姓心为心。善者,吾善之;不善者,吾亦善之;德善。信者,吾信之;不信者,吾亦信之;德信。圣人在天下,歙歙焉,为天下浑其心,百姓皆注其耳目,圣人皆孩之。”
庄子也说:“无物不然,无物不可。故为是举莛与楹,厉与西施,恢诡谲怪,道通为一。其分也,成也;其成也,毁也。凡物无成与毁,复通为一。唯达者知通为一,为是不用而寓诸庸。庸也者,用也;用也者,通也;通也者,得也。”
“夫天下莫大于秋豪之末,而大山为小;莫寿于殇子,而彭祖为夭。天地与我并生,而万物与我为一。”
“夫大道不称,大辩不言,大仁不仁,大廉不嗛,大勇不忮。道昭而不道,言辩而不及,仁常而不成,廉清而不信,勇忮而不成。五者圆而几向方矣!故知止其所不知,至矣。孰知不言之辩,不道之道?若有能知,此之谓天府。注焉而不满,酌焉而不竭,而不知其所由来,此之谓葆光。”
此类文章,在老子、庄子书中比比皆是,也就是说,在“自然”这个最高境界里,万事万物都是一样的,齐一的、平等的。但是,就道家自然中的人,又是有差异的,差异性同样是“自然”的。所以,道家将人分为“方外”之人与“方内”之人。
所谓“天人”、“神人”、“至人”都是理想中的人物,是“方外”之人。“君子”、“百官”、“民”是现实中的人,是“方内”之人。道家在论述人时同样存在着一个“目的论”问题,即由“方内之人”向“方外之人”的上升过程,“至人”、“真人”、“道人”是道家追求的人生最高境界,故道家也是一种入世的哲学,甚至具有很强的民本思想,故曰“圣人常无心,以百姓心为心”。
第三,道家由“自然”这个最高境界出发,在谈到人的入世时,存在着一个“为”的问题,也就是说,道家是一个“目的论”者。如何遵循着“道”使人合于“自然”,合乎规律,合乎人性,就需要尊重人特有的“自然”性,而人作为类有着与物不同的特殊性,这种特殊性也就是人的“自然”。
故在人的“自然”层面上必须做到“无为”,然而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、创造性也是人的“自然”性,所以说,道家思想的深层次又暗含着一种“为”的思想,是一种“无为而无不为”的“目的论”。只不过这种“为”要限定在“人”这种“自然”的层面上。
因此,作为“自然”的人是“无为”,同样作为“自然”的人又是“为”,故道家讲“为无为”,“无为而无不为”。也就是说,当道家遵照万事万物自身内在规律,而不可戕贼人之性,即不可将“外力”强加于人的“自然”属性之上时,与儒家所主张的“道德人”自觉,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。
所以说,道家思想就“无为”的字面意义上,具有消极性,具有“宿命论”的特征,具有消解管理科学的可能性。但是,就其“自然”本意的深层次上说,道家的“无为”思想正是反映了作为人的能动性发挥的一种表达方式,就是将人的能动性、创造性牢牢地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,在尊重“自然”、“道”、规律的界限之内,是“无为而无不为”,是一种更高意义、更高境界上的“为”,是建立在对“自然”宇宙观认识基础上的认识论和实践论,是一种目的论。如果违反了“自然”,人的所谓的一切“为”,皆是有害于人性的“小为”、“强为”,是对人性的压迫。
在“自然”的境界里,道家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起来,合规律性是合目的性的前提和基础,是一切“为”的根据,而合目的性则是合规律性的表现与追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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